每日箴言
見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見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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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綱 第二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章 財 政 第五章 解 散 第六章 附 則
 
香港楊氏太極拳同學會
會 章
第一章 總 綱
1.1 會名      
  1.1.1 中文名稱: 香港楊氏太極拳同學會
  1.1.2 英文名稱: Hong Kong Yangs Taijiquan Alumni Association
1.2 會徽:
1.3 會址: 當屆會長住址。
1.4 網址: www.taijizone.org
1.5 宗旨  
  1.5.1 本會為一所經註冊的非牟利團體,必須遵守香港社團條例。
  1.5.2 加強心懷赤誠之心對待楊式太極拳的同好之溝通, 互相切磋,共同研究太極拳真諦。
  1.5.3 提高會友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友誼。
  1.5.4 絕不涉及任何政治團體, 亦不參與任何政治團體的宣傳活動及其工作。
     
第二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2.1 會員資格
  2.1.1 普通會員 凡習楊式太極拳者,經本會現屆會員介紹, 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2.1.2 網上會員 同意接受本會網站招收的會員條款,經本會網站管理員確認其來源後,即可成為網上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2.2.2 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的權利。
2.3 會員義務
  2.3.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
  2.3.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與會員大會以及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2.3.3 會員有義務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
  2.3.4 會員有義務繳納會費。
2.4 會籍
  2.4.1 會籍期限以每年度11月1日起為期一年。
  2.4.2 會籍革除 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一情況者, 經出席執行委員會不少於三分之二人數議決通過後, 得革除其會籍:
    2.4.2.1 違反本會規章或決議者。
    2.4.2.2 借用本會名義, 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 致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4.3 如會員於該年度逾期一個月未繳納會員年費, 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者, 則當作自動退會論。
  2.4.4 退會 會員擬退出本會, 須以書面致函本會會長, 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2.4.5 中途入會之申請, 須繳納本年度會費, 方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組 織
3.1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組成, 其結構及職能如下
3.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3.2.1 會員大會的職權
    3.2.1.1 選舉、委任和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3.2.1.2 審查並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3.2.1.3 通過或修改會章。
    3.2.1.4 討論並通過其他動議。
  3.2.2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3.2.2.1 周年會員大會: 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由會長報告一年來的會務及財政狀況, 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宜。
    3.2.2.2 特別會員大會: 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全體委員議決後, 認為有必要時要求會長召開; 或經十分之一或以上的全體會員聯署書面要求會長召開。會長接獲要求後, 須於一個月內召開, 而大會討論和表決之事項, 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的事項。
  3.2.3 會員大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會長兼任。召開會員大會的通告連議程須於會議前7天發給各會員。
  3.2.4 會員大會議案的表決以依章多數贊成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 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3.2.5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以全體會員超過十分之一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會員大會召開後30分鐘, 出席人數仍未達法定人數則作流會。會長須在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若延期的會員大會仍不足法定開會人數, 則以是次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3.3 執行委員會
  3.3.1 執行委員會職權
    3.3.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3.3.1.2 處理日常會務。
    3.3.1.3 策劃本會一切工作及活動, 並推動會員積極參與。
    3.3.1.4 制訂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財政預算。
    3.3.1.5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推動會務發展。
    3.3.1.6 具有會章的最終解釋權。
  3.3.2 執行委員會架構 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決定來屆執行委員人數後 (最少要由3人組成), 以獲選最高票的會員擔任執行委員, 另設候補委員2名。其職能由執委員會互選產生。
  3.3.3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如會務有發展需要, 可設立以下職能責任)
    3.3.3.1 會長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在會議上兼任主席, 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和文件的簽署。
    3.3.3.2 副會長 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當會長缺席時, 則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3.3.3.3 秘書 負責管理一切書信、往來文件及會議紀錄, 發佈會議通告和會議紀錄予會員等文書工作。
    3.3.3.4 財務 負責管理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於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已稽核的財政報告。
    3.3.3.5 常務委員 協助上述各職能工作, 並負責聯系各班組同學。
  3.3.4 執行委員會的行政管理
    3.3.4.1 任期  
      3.3.4.1.1 籌備委員會之委員自動過渡成為第一屆執行委員會之委員。
      3.3.4.1.2 委員任期兩年, 所有委員需在周年會員大會中交職。
      3.3.4.1.3 全體委員均為義務性質, 無任何薪酬或利益。
      3.3.4.1.4 執行委員連選可連任。
      3.3.4.1.5 如非會員則不能擔任執行委員會職務。
    3.3.4.2 選舉  
      3.3.4.2.1 執行委員會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內, 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會員, 並以全體會員作為候選名單的選舉票, 由會員圈選出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會議決議, 有關來屆執行委員架構數目的候選人總數後遞回執行委員會。
      3.3.4.2.2 如候選人數超逾席位數目, 得票最多的 即當選為委員。
      3.3.4.2.3 其餘則按票數的多少而自動成為候補委員, 得票多少須紀錄在案。
    3.3.4.3 職位分配: 當選委員在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互選產生。
    3.3.4.4 補選  
      3.3.4.4.1 因委員辭職 (以書面一個月前提出) 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空缺, 執行委員會須安排得票最多的候補委員依次補上。
      3.3.4.4.2 候補委員補缺時, 須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中重新互選職位。
      3.3.4.4.3 若空缺職位為會長, 則由副會長補上。
    3.3.4.5 罷免 若委員觸犯嚴重過失, 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二委員通過終止其職務, 並於會員大會罷免之。
  3.3.5 執行委員會會議規則
    3.3.5.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4次。
    3.3.5.2 會議由會長主持。當會長缺席時, 則由副會長代行主持。若兩者均缺席, 則作流會。
    3.3.5.3 法定會議人數最少要有三分二之執行委員出席
    3.3.5.4 會長須於當次會議後, 訂定下次開會日期。並由秘書於開會前1-3天電話通知各委員。
    3.3.5.5 若未能訂定下次開會日期, 會長須於開會前7天, 將會議通告發給各委員。
    3.3.5.6 會議議案的表決以依章多數贊成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 會長可投決定性一票。
    3.3.5.7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工作小組, 策劃並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執行委員會委員, 但須向執行委員會負責。活動完畢後, 該工作小組自行解散。
    3.3.5.8 會員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對會務發展提出建議, 但無表決權。
    3.3.5.9 會議討論內容以不抵觸社團條例, 符合本會創會宗旨為原則, 不得討論政治及個人問題。
3.4 顧問的職責
  3.4.1 執行委員會可提名歷屆執行委員或會員, 當中有貢獻者擔任本會顧問、榮譽、名譽等各職銜為本會提供意見, 及可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但無表決權。
     
第四章 財 政
4.1 會員年費
  4.1.1 會員年費定額每年應作檢討。
  4.1.2 會員須於每年11月份內繳交本年度會員年費。
  4.1.3 會員年費定額增減, 須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及會員大會通過, 方為合法。
  4.1.4 已繳交的會員年費, 概不退還。
  4.1.5 會員除須繳交會員年費外, 並無義務向本會提供金錢上的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贊助金錢或物資予本會, 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動。
4.2 財政管理
  4.2.1 本會財政只用於支付行政開支、發展會務、會員福利事宜。
  4.2.2 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本會財務由財政負責管理, 財政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 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4.2.3 本會全部資金, 除提取流動現金港幣500元以應付日常開支外, 其餘款項應存放在指定的銀行內。提取款項須由會長、副會長及財務政等共三人, 其中二人聯名簽署, 並加上本會印鑑,方屬有效。
  4.2.4 財政須負責保留7年內的一切收支單據。7年後, 單據方可作廢。
  4.2.5 在任何情況下, 所繳費用及贊助, 概不退還。
  4.2.6 本會舉辦的活動, 可因應需要而徵收費用。
  4.2.7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 撥出某些數目設立獎項、津貼或用與本會宗旨相符之用途上。
4.3 核數: 每年財政需製妥該年度的財政收支結算表及帳目, 交由執行委員會審核, 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4 債務: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原則, 不得舉債。
     
第五章 解 散
5.1 解散原因: 會務發展違反本會宗旨或香港社團條例。
5.2 解散程序
  5.2.1 由執行委員會會長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員大會議決。
  5.2.2 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通過。
5.3 資產處理
  5.3.1 清還所有債務。
  5.3.2 所有盈餘款項及物資全數充作慈善用途或用作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事宜上。
     
第六章 附 則
6.1 會章修改
  6.1.1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 得由執行委員會提出, 並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施行。
  6.1.2 由執行委員會會長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即時生效。
6.2 會址  
  6.2.1 本會借用當屆會長之住址作為登記會址。
  6.2.2 本會在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會址作通訊之用時, 應事先徵得會長同意, 方可使用。
6.3 發表言論或舉辦活動
  6.3.1 所有會員在未得執行委員會同意前, 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 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
  6.3.2 舉辦活動亦以不定期為主, 以免影響會友的正常生活運作。
6.4 紀錄備案
  6.4.1 秘書須盡快將新任全體執行委員會委員名單通知全體會員。
  6.4.2 每次會議紀錄 (包括會員大會及周年會員大會) 必須妥為保存, 紀錄在案。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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